强调法院和法官对客观事实的追求,注意抓住案件疑点,引导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
上述判决下达后,中央电视台和各大新闻媒体都对时建锋的犯罪构成、罪名和刑罚等提出了质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议论。英国的理查德·海恩斯教授曾指出:好像传媒产业中的任何经营者都会告诉你,得到一个好的传媒法律人(a good media lawyer)的帮助,你就能走上经济成功的长久之路。
在一些国家,媒体的声音引导着公众舆论,也是政治家和法官做出裁决的重要信息渊源之一。截止2011年7月5日晚间9点半,腾讯微博上,李昌奎判死缓引争议的话题近27万条。言论自由也许正如有的学者所崇尚的那样,是民主的生命之血(lifeblood)[1],但是在传媒意义上的任何传播内容和方法又都因为其或多或少的政治性质而要受到政治的指导或影响。刑一庭庭长侯晓宏领导不力,负有主要责任,失职,责令平顶山市中院依照法律程序提请免去侯晓宏刑一庭庭长,接受培训,等候处理。第二,媒体与学者专家的合作是形成正确监督意见的关键。
2010年10月17日,平顶山市检察院指控时建锋犯诈骗罪,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公诉。2010年3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判决,推翻了大连市中院的再审判决,维持了大连市中院的原二审判决。但党内一定时期或一定地区不同程度存在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好人主义的错误或不良风气败坏了党的声誉,推远了党与群众的距离。
比如《党章》中关于党员八项权利与八项义务的规定,《公务员法》中关于公务员八项权利与九项义务的规定,都对党员与公务员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为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自身角色和明确行为规范厘定边界。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树立宪法法律意识自然是包括所有党员干部在内的全体国民之应有的基本思想观念。习近平同志曾指出,严格的监督是防止党员和党的干部腐化变质、维护党的纯洁性的重要途径。社会法律监督保障领导干部的纯洁性。
不注重为民谋福,只顾个人私利。但现实中突出的问题是在惩治腐败中出现的有的地区和领域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尤其是贪污腐败分子,不关心群众疾苦,只顾形象面子。宪法法律意识保障思想上的纯洁性。后果是不仅从反面包容或放纵了这些问题加剧,且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应有的威严度和公信力。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仅从根本上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国家性质,而且为党的执政和政府行政提供了基本原则与行为准绳。
显而易见,对于一个拥有8000多万党员、380多万个基层组织的大党,保持组织上的纯洁性绝非易事,甚至要经受难以想象的风雨。保持党的作风纯洁,核心是密切联系群众。如习近平同志所强调,信仰纯洁是共产党人最根本的纯洁。党内自律主要包括党员自律、党组织自律与党内法规约束自律等,党外他律则包括国家宪法法律强制、社会道德规范、社会舆论压力等
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首先要排除政府干预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不受外部力量的影响和干预之规定是十分清楚的,即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一个法官或法院,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却去追求十年后所谓的标杆,将司法判决与97%的民意对立起来。
因此,导致此项监督条款成为具文,此种现状鱼待法律的完善来改变。面对这样极端的错案,如果再片面强调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则死者定将难以膜目,社会正义惨遭践踏无余。
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核心和载体是法官独立断案,这就要求法官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利益关系人等严格区隔开来,而不是与当事人利益不清,甚或一同吃喝玩乐,暗地利益均沾。[5]每年的人民代表大会上,各级法院都要向同级人大作年度工作报告,以求获得人大表决通过。在现代法治国家,为了确保规范精密、审判公正,必须承认司法独立—不仅独立于政府的权力,而且还要独立于人世间的舆论。五、舆论监督不是舆论审判最近几年,一系列公案的出现,比如邓玉娇案、许霆案、肖志军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导致了舆论监督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成为了一项公共话语,甚至出现了媒体审判或舆论审判的说法,[7]这些现象已经引起了学界广泛的关注。这样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使得断案法官在各种考核考评中获得优势,在职务晋升上获得优先的机会。[8]高一飞:《评黄静案中的媒体与司法》,《法学》2006年第8期;那卫华、刘国团:《论媒体与法院的良性互动》,《法学评论》2008年第1期;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定案的延伸思考》,《中国法学》92008年第4期。
四、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监督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现实中,一些政府和政府机关以直接和间接方式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的情况时有发生,干涉的方式甚至表现为政府办公会否决法院判决的效力,[3]有的省级政府公开致函最高人民法院干涉案件的判决。
应当改革人民法院内部行政化的管理体制,注重对法官个人德行的监督,实现人民法院内部由法官独立审判。参见王秀强:(19亿吨煤犷权益争夺始末:陕西省政府发函录高院改利》,《21世纪经济报道》2011年9月17日。
但与制度层面监督乏力相对的是,很多非正式的人大监督层出不穷,严重影响着司法独立。通常情况下,此种工作报告都获得通过,但是也有一些罕见的情况,法院的年度工作报告在人大会议上未获得通过。
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不仅仅是指人民法院应当独立于外部的政府、人民团体和个人,也指人民法院的上下级法院之间也应当相互独立审判,互不干涉。人民法院在党委的领导和政法委的协调下,独立负责审判工作。[5]《宪法》第128条虎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结语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在我国是被宪法和诸多基本法律所确立的法治原则。
在坚持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的基础上,以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为先,适当注意舆情,科学、审慎裁判应为可行之道。党通过自己的执政行为创造独立审判的条件,树立司法权威;党管住大方向,不使审判工作偏离法治的人民性、民主性,以确保司法权的正确行使;任何独立都是相对的,审判独立也如此,因此应该自觉接受党的领导。
如果维持省高院判决,将付陕西德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司法腐败不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必然产物,在坚持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基础上,加大打击司法腐败的力度才是正确的应对之策。
《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相关诉讼法的本项规定,确立了我国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原则,也可以简称为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党的领导不是对个案的具体干涉,因此以党委会甚至常委会的决议形式否决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以党委的名义干涉个案的司法判决的做法都是违反宪法、法律和党章的。
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双重角色,导致了政府行为时常干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损害了法治的权威,并为全民不守法起到了极其恶劣的示范效应。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实现是一项综合的社会工程,需要各方的协力合作。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与程序都应当明确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因为这是公权力的行使,应格守公法上无授权则无权力的原则。但是,此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审级制度设计的初衷,基本上剥夺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一审定终身,二审形同虚设。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全面解析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这一原则的内涵。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舆论监督只能引起人民法院进一步核查事实与检讨法律适用,而不能代替人民法院审判。
实践中法官的独立性遭遇到了多重障碍,难以独立断案。[4]2008年5月4日,陕西省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一份《关于西劫院与凯奇莱公司探矿权刘纷情况的报告》的政函。
今年3月,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一些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判决,到人大喊冤求援,而人大也以青天老爷的身份对法院审判行为横加干涉。